黄冈市纪委议事与决策流程规范
为进一步促进市纪委议事与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相关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监委委务会与纪委常委会会议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严禁以“领导班子会议”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条 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
第三条 根据需要,相关部室、派驻(出)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可列席常委会会议。出席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须提前到会并签到,各议题列席人员须提前侯会并签到。如涉及需要回避情形的,参加和列席会议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会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常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讨论干部人事和案件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常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在会前请假的,不得以口头、书面形式表达个人意愿。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遇到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各部室上会议题及会议材料必须逐级报书记同意(书记已签批上会的除外),并及时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提交议题的轻重缓急,提出初步安排意见,逐级报书记签批同意后,下发《市纪委常委会会议(通知)》,通知出席、列席人员参会。每次常委会议题一般不超过6个。
第七条 除传达学习文件、通报类议题外,办公室根据呈报部室提供的电子版材料统一印制会议材料。会议材料一般不超过6页2500字。干部人事类和案件类议题材料由承办部室自行印发,会后自行收回。
第八条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研究的议题,要逐个研究,逐项进行讨论决定。提交表决前,参会人员要围绕议题逐个发言,进行充分讨论,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书记在常委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实行末位表态,在综合大多数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决策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大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九条 每次常委会会议均由办公室起草《中共黄冈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纪要》,送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干部人事工作由委组织部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第十一条 常委会议事和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审定市纪委向省纪委、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市纪委常委会向市党代表大会和市纪委全会的工作报告。审定市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方案,下发的重要文件。
(三)研究和决定本地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市纪委加强自身建设、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机关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对各县(市、区)纪委和市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市纪委各派驻(出)机构请示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四)讨论决定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事项;讨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或建议、问责决定或建议等。研究对市纪委已经办结案件申诉的复查和处理;需要改变各县(市、区)纪委作出的经同级党委批准的案件处理决定的复查和处理。
(五)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事项。
(六)需提请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可先由纪委书记专题会议酝酿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再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主要包括:涉及本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纪检监察系统机构设置、队伍建设、重要干部任免;纪委监委机关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重大疑难审查调查、执纪审理工作;其他重大事项。书记专题会是沟通情况、酝酿协商的一种议事形式,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审查调查专题会议是对审查调查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策的专门会议,主要是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提出处置要求;听取问题线索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研究分类处置意见;讨论决定违纪违法案件立案,对立案案件研究确定审查调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调查措施;听取立案案件的阶段性进展情况汇报,研究需要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执纪监察审理专题会议是案件审理室审理的案件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前的会商程序,主要研究干部违纪案件、下一级党委报批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研究的案件,提出会商意见。
第十五条 纪委常委会会议、书记专题会议、审查调查专题会议、执纪监察审理专题会议等,要按照规范化要求,做好会议记录工作。一般应做到“七专门”:一要设计专门的签到表并签到;二要确定专门的记录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三要确定专门的记录本;四要明确专门的记录格式和要求;五要确定专门的录音设备;六要形成专门的会议纪要;七要按专门的涉密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