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中共黄冈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黄冈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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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8日  来源:黄冈市纪委监委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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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解析:

(1)本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滥用职权的情形包括:①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②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③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否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是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

(3)重大损失包括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本条包括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